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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91J條

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91J條

如不獲提供詳情,不得容許有關人士登上船隻或逗留在船上

第91J條

(1) 如第91H(1)條提述的人,沒有按照第91H(2)條提供有關詳情,則有關船隻的船長不得容許該人 —— (a) (如該人尚未登上該船隻)登上該船隻;或 (b) (如該人已登上該船隻)逗留在該船上。 (2) 如第91I(1)條提述的成人,沒有按照第91I(2)條提供有關詳情,則有關船隻的船長不得容許該成人及有關兒童 —— (a) (如他們尚未登上該船隻)登上該船隻;或 (b) (如他們已登上該船隻)逗留在該船上。 (3) 任何本地船隻的船長違反第(1)或(2)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 (4) 被控犯第(3)款所訂罪行的人,如確立在指稱的罪行發生時,自己對有關違反一事有合理辯解,即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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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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