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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92條

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92條

不當地使用信號

第92條

(1) 除非獲處長允許,否則任何人不得於任何在港口內的本地船隻上鳴響號笛、汽笛、號鐘、號鑼或霧角,但按照本規例或《碰撞規例》行事者除外。 (2) 任何人在沒有合理辯解的情況下違反第(1)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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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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