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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93條

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93條

不得將本地船隻用於拖曳用途

第93條

(1) 除非獲處長允許,本地船隻不得被用以拖曳另一船隻(不論是否本地船隻),但如拖曳是為拯救該另一船隻、其船員或乘客脫險而進行的,則屬例外。 (2) 如第(1)款在沒有合理辯解的情況下遭違反,拖曳另一船隻的本地船隻的船長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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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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