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除非獲處長允許,本地船隻不得被用以拖曳另一船隻(不論是否本地船隻),但如拖曳是為拯救該另一船隻、其船員或乘客脫險而進行的,則屬例外。
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1條
除非獲處長允許,本地船隻不得被用以拖曳另一船隻(不論是否本地船隻),但如拖曳是為拯救該另一船隻、其船員或乘客脫險而進行的,則屬例外。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