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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98條

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98條

就某些早於生效日期(e)段船隻領取停留許可證

第98條

凡任何早於生效日期(e)段船隻在生效日期前進入香港水域,而在生效日期前,並沒有《商船(小輪及渡輪船隻)規例》(第313章,附屬法例E)第7條所指的臨時許可證或《商船(雜類航行器)規例》(第313章,附屬法例F)第3(6)(a)條所指的碇泊許可證就該船隻而發出,則第40條適用於該船隻,猶如該船隻是一艘在生效日期當日進入香港水域的(e)段船隻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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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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