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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101條

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101條

根據《管制規例》批出的出港證

第101條

凡在生效日期前的少於72小時的期間內,有出港證根據《管制規例》第27(2)條就早於生效日期本地船隻而批出,而該船隻並沒有在生效日期前駛離香港水域,則該出港證仍繼續有效,直至批出該出港證後的72小時期間屆滿為止,猶如該出港證是根據第6條批出的出港證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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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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