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行試航的允許
第102條
凡 —— (a) 處長已根據《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第313章)第64條給予允許,以允許為施行《管制規例》第25A條而就任何早於生效日期本地船隻進行試航;及 (b) 該允許的有效期在生效日期後才完結, 則該允許自生效日期起直至該有效期屆滿為止仍繼續有效,猶如該允許是根據本條例第70條給予、而目的是為施行第86條而允許就該船隻進行試航的允許一樣。
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102條
進行試航的允許
凡 —— (a) 處長已根據《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第313章)第64條給予允許,以允許為施行《管制規例》第25A條而就任何早於生效日期本地船隻進行試航;及 (b) 該允許的有效期在生效日期後才完結, 則該允許自生效日期起直至該有效期屆滿為止仍繼續有效,猶如該允許是根據本條例第70條給予、而目的是為施行第86條而允許就該船隻進行試航的允許一樣。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