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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安全及檢驗)規例 第2條

商船(本地船隻)(安全及檢驗)規例 第2條

第2條

根據第(1)款獲發給通知的申請人可在他認為該通知所述明的規定已獲符合時,向處長提出批准重新呈交的圖則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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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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