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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安全及檢驗)規例 第51條

商船(本地船隻)(安全及檢驗)規例 第51條

致使發出適合運載危險品聲明的檢驗

第51條

處長或合資格驗船師可應本部所適用的本地船隻的船東或其代理人的申請,對該船隻進行檢驗,以令適合運載危險品聲明可就該船隻發出。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7部 — 適合於運載危險品的聲明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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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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