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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安全及檢驗)規例 第57條

商船(本地船隻)(安全及檢驗)規例 第57條

申請檢驗

第57條

(1) 向處長提出的檢驗本地船隻的申請須符合指明格式,而申請人須應處長的要求,就以下事宜繳付訂明費用 —— (a) 該項檢驗;及 (b) (如發出任何法定文書)有關文書的發出。 (2) 凡任何本地船隻的檢驗是由合資格驗船師進行的,則該船隻的船東或其代理人須在聘用該驗船師後,於切實可行的範圍內(而無論如何須在進行檢驗之前),盡快按指明格式就有關聘用通知處長。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8部 — 適用於、及所適用的本地船隻的一般條文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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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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