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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安全及檢驗)規例 第3條

商船(本地船隻)(安全及檢驗)規例 第3條

第3條

處長可為第(2)款的目的,指示本地船隻的船東或其代理人將就該船隻而發出的法定文書送交處長。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8部 — 適用於、及所適用的本地船隻的一般條文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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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