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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安全及檢驗)規例 第64條

商船(本地船隻)(安全及檢驗)規例 第64條

處長可拒絕或暫時不發出法定文書

第64條

(1) 如處長在顧及他對本地船隻進行的檢驗的所得後,或在顧及檢驗聲明所述的事宜以及依據提供的任何資料後,並不信納應就有關本地船隻發出法定文書,則處長可 —— (a) 拒絕發出該文書;或 (b) 暫時不發出該文書。 (2) 處長須在根據第款拒絕發出法定文書後14天內 —— (a) 向申請人發出關於該項拒絕的書面通知;及 (b) 在該通知內述明拒絕的理由。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8部 — 適用於、及所適用的本地船隻的一般條文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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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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