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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安全及檢驗)規例 第5條

商船(本地船隻)(安全及檢驗)規例 第5條

提供救生衣

第5條

(1) 本地船隻須在船上載有規定數量的救生衣。 (2) 如有任何人在有關船隻上,則船上載有的救生衣(嬰兒救生衣除外)須包括為船上每人(如適合某人的救生衣是嬰兒救生衣,則該人除外)配備最少1件合適的救生衣。 (3) 本條不適用於 —— (a) 符合的(a)或(b)段的第II類別船隻或第III類別船隻,但交通舢舨除外; (b) (c) 本所適用的水上食肆。 (4) 本條亦不適用於符合以下描述的本地船隻 —— (a) 該船隻受其運作牌照規限,只可於指明遮蔽水域或避風塘內往來航行; (b) 船上載有就獲允許人數而言屬足夠的救生衣及救生圈組合; (c) 每件該等救生衣均適合所有人,但如適合某人的救生衣是嬰兒救生衣,則該人除外;及 (d) 該等救生衣的數量不少於獲允許人數的50%。 (5) 在本條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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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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