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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安全及檢驗)規例 第2條

商船(本地船隻)(安全及檢驗)規例 第2條

第2條

在驗船證明書指明的任何條件或限制的規限下,該等船隻可以在香港水域或內河航限內航行,而無須持有香港載重線證明書或乾舷勘定證明書。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1部 — 示明須領有香港載重線證明書或乾舷勘定證明書的第II類別船隻的列表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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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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