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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安全及檢驗)規例 第9條

商船(本地船隻)(安全及檢驗)規例 第9條

本規例附表3及4的某些規定須延遲適用

第9條

(1) 在有關日期後的12個月內,就按照本規例表1在該表適用的本地船隻上配備救生衣一事而言,本規例不適用於該船隻。 (2) 在有關日期後的12個月內,就按照本規例表1在該表適用的本地船隻上配備應急消防泵一事而言,本規例不適用於該船隻。 (3) 在有關日期後的12個月內,就按照本規例表6在該表適用的石油運輸船上配備主消防泵及應急消防泵一事而言,本規例並不適用於該石油運輸船。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8 — 過渡性條文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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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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