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根據第13條獲委任或根據第(2)款再獲委任的中醫組成員,可在其任期屆滿之前任何時間向下述人士發出書面通知而辭去職務 —— (a) (如屬一名非主席的成員)主席; (b) (如屬主席)局長。
中醫藥條例 第3條
根據第13條獲委任或根據第(2)款再獲委任的中醫組成員,可在其任期屆滿之前任何時間向下述人士發出書面通知而辭去職務 —— (a) (如屬一名非主席的成員)主席; (b) (如屬主席)局長。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