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當任何人士作為某組的臨時成員而行事時,他有能力執行他臨時代替的該名成員的一切職責和行使該名成員的一切權力。
中醫藥條例 第2條
當任何人士作為某組的臨時成員而行事時,他有能力執行他臨時代替的該名成員的一切職責和行使該名成員的一切權力。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