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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藥條例 第50條

中醫藥條例 第50條

《釋義及通則條例》第VII部的適用範圍

第50條

為免生疑問,《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VII部在與本條例不相抵觸的範圍內,適用於管委會、任何一組或小組,以及適用於委任有關人士為管委會、各組或各小組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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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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