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中醫組須主辦和舉行一項考試,名為中醫執業資格試,任何人在該項考試中考取合格即具備資格根據第67(a)條申請在香港註冊為註冊中醫。
中醫藥條例 第1條
中醫組須主辦和舉行一項考試,名為中醫執業資格試,任何人在該項考試中考取合格即具備資格根據第67(a)條申請在香港註冊為註冊中醫。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