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在不損害第(1)款的一般性的原則下,中醫組可為執業資格試而委任考試官。
中醫藥條例 第2條
在不損害第(1)款的一般性的原則下,中醫組可為執業資格試而委任考試官。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