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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藥條例 第2條

中醫藥條例 第2條

第2條

如中醫組依據紀律小組的考慮及建議,指示向該註冊中醫發出一份執業證明書或批予續期(視屬何情況而定),則註冊主任須發出該證明書或將該證明書續期,並指明所施加的條件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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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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