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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藥條例 第88條

中醫藥條例 第88條

拒絕有限制註冊申請

第88條

(1) 如有下述事項,則中醫組可拒絕任何有限制註冊申請或有限制註冊續期的申請 —— (a) 中醫組信納申請並不符合第85條的規定; (b) 在適當的研訊後,中醫組信納由機構代表提出該項申請的人 —— (i) 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犯任何可處監禁的罪行;或 (ii) 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斷有專業上的失當行為; (c) 中醫組信納提出該項申請的機構或由機構代表提出該項申請的人,以欺詐手段或失實陳述尋求取得註冊;或 (d) 中醫組信納在任何情況下拒絕該項申請或續期申請均屬合理。 (2) 如中醫組拒絕某項申請,則中醫組秘書須將該項決定及拒絕理由以書面通知提出該項申請的機構及由該機構代表提出該項申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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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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