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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藥條例 第7條

中醫藥條例 第7條

第7條

本條並不禁止在緊接本條文生效日期前正作中醫執業的任何人士按照本條例繼續執業直至第(5)款提述的期間屆滿後為止。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X部 — 中醫的過渡性安排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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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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