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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藥條例 第91條

中醫藥條例 第91條

從名單內刪除姓名

第91條

(1) 中醫組可在以下情況發生時自行從其根據第90條備存的名單內刪除任何人士的姓名 —— (a) 該人根據第69條獲註冊;或 (b) 該人的註冊申請(如有的話)根據第70條被拒絕。 (2) 中醫組可將符合下述說明的人的姓名從其根據第90條備存的名單內刪除 —— (a) 受根據第90(3)(a)條施加的限制或條件所規限但沒有遵從該等限制或條件;或 (b) 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犯可處監禁的罪行。 (3) 中醫組須將其根據第(2)款作出指示的理由以書面通知有關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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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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