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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藥條例 第92條

中醫藥條例 第92條

替代資格要求

第92條

(1) 中醫組如在進行評核之後信納任何人 —— (a) 是姓名已記入根據第90條備存的名單的人;及 (b) 在中醫執業方面,已獲取相當的經驗、知識及技能, 則可決定該人有資格根據第69條註冊。 (2) 為施行第(1)(b)款,任何人除非已符合下述規定,否則不得視為已獲取相當的經驗、知識及技能 —— (a) 達到有資格根據第93條獲豁免參加執業資格試的標準; (b) 通過根據第94條規定的註冊審核;或 (c) 在根據第95條規定的執業資格試中考取合格。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X部 — 中醫的過渡性安排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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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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