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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藥條例 第1條

中醫藥條例 第1條

第1條

中醫組如在進行評核之後信納任何人 —— (a) 是姓名已記入根據第90條備存的名單的人;及 (b) 在中醫執業方面,已獲取相當的經驗、知識及技能, 則可決定該人有資格根據第69條註冊。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X部 — 中醫的過渡性安排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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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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