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中醫組如在進行評核之後信納任何人 —— (a) 是姓名已記入根據第90條備存的名單的人;及 (b) 在中醫執業方面,已獲取相當的經驗、知識及技能, 則可決定該人有資格根據第69條註冊。
中醫藥條例 第1條
中醫組如在進行評核之後信納任何人 —— (a) 是姓名已記入根據第90條備存的名單的人;及 (b) 在中醫執業方面,已獲取相當的經驗、知識及技能, 則可決定該人有資格根據第69條註冊。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