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為施行第(1)(b)款,任何人除非已符合下述規定,否則不得視為已獲取相當的經驗、知識及技能 —— (a) 達到有資格根據第93條獲豁免參加執業資格試的標準; (b) 通過根據第94條規定的註冊審核;或 (c) 在根據第95條規定的執業資格試中考取合格。
中醫藥條例 第2條
為施行第(1)(b)款,任何人除非已符合下述規定,否則不得視為已獲取相當的經驗、知識及技能 —— (a) 達到有資格根據第93條獲豁免參加執業資格試的標準; (b) 通過根據第94條規定的註冊審核;或 (c) 在根據第95條規定的執業資格試中考取合格。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