豁免執業資格試
第93條
任何表列中醫如令中醫組信納他已符合下述其中一項準則,即 —— (a) 在緊接2000年1月3日之前,他已在香港連續作中醫執業最少達15年;或 (b) (i) 在緊接2000年1月3日之前,他已在香港連續作中醫執業最少達10年;及 (ii) 他已取得獲中醫組接納的在中醫執業方面的學歷資格, 則該人獲豁免參加執業資格試。
中醫藥條例 第93條
豁免執業資格試
任何表列中醫如令中醫組信納他已符合下述其中一項準則,即 —— (a) 在緊接2000年1月3日之前,他已在香港連續作中醫執業最少達15年;或 (b) (i) 在緊接2000年1月3日之前,他已在香港連續作中醫執業最少達10年;及 (ii) 他已取得獲中醫組接納的在中醫執業方面的學歷資格, 則該人獲豁免參加執業資格試。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