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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藥條例 第93條

中醫藥條例 第93條

豁免執業資格試

第93條

任何表列中醫如令中醫組信納他已符合下述其中一項準則,即 —— (a) 在緊接2000年1月3日之前,他已在香港連續作中醫執業最少達15年;或 (b) (i) 在緊接2000年1月3日之前,他已在香港連續作中醫執業最少達10年;及 (ii) 他已取得獲中醫組接納的在中醫執業方面的學歷資格, 則該人獲豁免參加執業資格試。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X部 — 中醫的過渡性安排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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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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