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審核
第94條
(1) 任何表列中醫如令中醫組信納他已符合下述其中一項準則,即 —— (a) 在緊接2000年1月3日之前,他已在香港連續作中醫執業最少達10年;或 (b) (i) 在緊接2000年1月3日之前,他已在香港連續作中醫執業少於10年;及 (ii) 他已取得獲中醫組接納的在中醫執業方面的學歷資格, 則該人獲豁免參加執業資格試,但在他有資格根據第69條申請註冊為註冊中醫之前,須通過一項由中醫組進行的註冊審核。 (2) 任何須接受註冊審核的表列中醫,須在繳付訂明費用後方可參加註冊審核。 (3) 中醫組須藉在憲報刊登公告,公布其認為合適的有關註冊審核的資料。 (4) 為免生疑問,根據第(3)款刊登的公告並非附屬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