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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藥條例 第95條

中醫藥條例 第95條

須參加執業資格試的規定

第95條

(1) 任何表列中醫如 —— (a) 令中醫組信納在緊接2000年1月3日之前,他已在香港連續作中醫執業少於10年;或 (b) 不能通過註冊審核, 則須參加執業資格試,該表列中醫如在該項考試中考取合格,則有資格根據第69條申請註冊為註冊中醫。 (2) 儘管第(1)(b)款另有規定,任何根據第96條請求覆核的表列中醫,在覆核結果仍待作出時,無須參加執業資格試。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X部 — 中醫的過渡性安排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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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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