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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藥條例 第1條

中醫藥條例 第1條

第1條

任何表列中醫如 —— (a) 令中醫組信納在緊接2000年1月3日之前,他已在香港連續作中醫執業少於10年;或 (b) 不能通過註冊審核, 則須參加執業資格試,該表列中醫如在該項考試中考取合格,則有資格根據第69條申請註冊為註冊中醫。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X部 — 中醫的過渡性安排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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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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