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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藥條例 第96條

中醫藥條例 第96條

通知及覆核等

第96條

(1) 如有註冊審核根據第94條進行,則中醫組須將有關結果以書面通知有關的表列中醫。 (2) 在接獲按照第(1)款作出的書面通知之後14天內,有關的表列中醫可以書面並述明所依據的理由,向中醫組請求覆核該書面通知所關乎的註冊審核的結果。 (3) 中醫組接獲第(2)款所指的覆核請求及訂明的覆核費用後,須覆核該結果,並須在覆核完成之後1個月內將其決定以書面通知該表列中醫。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X部 — 中醫的過渡性安排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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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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