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除根據第(3)(e)款作出的命令外,註冊主任不得在以下條件未獲符合之前從註冊名冊內刪除有關註冊中醫的姓名 —— (a) 可根據第103(1)條提出上訴的期限已屆滿後;或 (b) (在實際上已有根據第103(1)條提出上訴的情況下)該上訴已予最終裁定後。
中醫藥條例 第5條
除根據第(3)(e)款作出的命令外,註冊主任不得在以下條件未獲符合之前從註冊名冊內刪除有關註冊中醫的姓名 —— (a) 可根據第103(1)條提出上訴的期限已屆滿後;或 (b) (在實際上已有根據第103(1)條提出上訴的情況下)該上訴已予最終裁定後。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