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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藥條例 第102條

中醫藥條例 第102條

送達中醫組作出的命令

第102條

(1) 根據第98(3)(a)、(b)、(c)或(e)條作出的任何命令的文本,須由註冊主任送達有關的註冊中醫。 (2) 如中醫組根據第98(3)(d)或(f)條作出任何命令,則註冊主任須將譴責或警告信連同有關的命令送達有關的註冊中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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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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