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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藥條例 第114條

中醫藥條例 第114條

中藥材零售商的領牌

第114條

(1) 任何人可向中藥組提出申請零售商牌照。 (2) 根據第(1)款提出的申請,須 —— (a) 採用中藥組所決定的格式並附有中藥組所決定的文件、資料及詳情; (b) 包括就下述人士而作出的提名 —— (i) 一名負責監管中藥材配發的人;及 (ii) 不多於2名的副手,其中一名須在該人不在場時執行職務; (c) 指明該申請所關乎的中藥材;及 (d) 指明該申請所關乎的處所的所在。 (3) 中藥組如信納根據第(1)款提出的申請符合訂明的領牌規定,則在訂明費用繳付後,可在所施加的條件或限制的規限下,發出零售商牌照。 (4) 中藥組在考慮本條例的條文後,如認為為公眾利益而有此需要,則可拒絕根據第(1)款提出的申請,並隨即將拒絕的理由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XII部 — 中藥材業者的領牌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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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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