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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藥條例 第2條

中醫藥條例 第2條

第2條

根據第(1)款提出的申請,須 —— (a) 採用中藥組所決定的格式並附有中藥組所決定的文件、資料及詳情; (b) 包括就下述人士而作出的提名 —— (i) 一名負責監管中藥材配發的人;及 (ii) 不多於2名的副手,其中一名須在該人不在場時執行職務; (c) 指明該申請所關乎的中藥材;及 (d) 指明該申請所關乎的處所的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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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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