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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藥條例 第2條

中醫藥條例 第2條

第2條

在符合第122條的規定下,中藥組可批准該申請,並在訂明的發證費繳付後,將該中成藥註冊並向申請人就該中成藥發出一份採用由中藥組決定的格式的註冊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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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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