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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藥條例 第2條

中醫藥條例 第2條

第2條

有需要作出該命令,以防止或減少任何對公眾衞生造成危害的可能性,或緩解任何對公眾衞生造成的危害所帶來的不良後果。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2分部 — 作出中藥安全令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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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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