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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藥條例 第138L條

中醫藥條例 第138L條

免責辯護

第138L條

(1) 被控犯第138K條所訂罪行的人,如確立自己對有關不遵從或拒絕遵從有合理辯解,即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2) 在以下情況下,第(1)款所述的人須視為已確立自己對該項不遵從或拒絕遵從有合理辯解 —— (a) 所舉出的證據,已足夠帶出該人有該合理辯解的爭論點;及 (b) 控方沒有提出足以排除合理疑點的相反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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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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