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中藥組可 —— (a) 將任何牌照暫時吊銷一段由中藥組決定的期間; (b) 撤銷任何牌照; (c) 更改任何牌照的發牌條件或限制;或 (d) 向牌照持有人發出警告, (i) 中藥組在考慮本條例的條文後,根據中藥業監管小組的建議,認為為公眾利益而有需要如此行事;或 (ii) 中藥組根據中藥業監管小組的建議,信納該牌照持有人 —— (A) 沒有遵從該牌照的發牌條件或限制; (B) 沒有遵從或沒有執行就其行業的實務所訂明的條件或職責;或 (C) 曾被裁定犯本條例所訂的任何罪行。 但上述權力只可在以下情況下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