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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藥條例 第4條

中醫藥條例 第4條

第4條

中藥組在覆核任何決定時,可邀請有關的人以書面或親自作出申述。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XV部 — 覆核、上訴、法律程序及罪行等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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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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