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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藥條例 第5條

中醫藥條例 第5條

第5條

本條並不授權任何視察員進入或視察任何註冊中醫、表列中醫或憑藉第90(7)條而繼續作中醫執業的人的處所,但進行中藥材或中成藥的配發或合成的處所則除外。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XV部 — 覆核、上訴、法律程序及罪行等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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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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