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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藥條例 第149條

中醫藥條例 第149條

對公職人員的保障

第149條

如公職人員在作出任何作為或任何不作為時真誠相信該作為或不作為,是執行他在本條例下的任何職能所規定的或所授權的,則他無須為該作為或不作為承擔個人法律責任。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XV部 — 覆核、上訴、法律程序及罪行等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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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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