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凡根據本條例所發出牌照的持有人的受僱人因違反第109、110、111、119(1)、131、134、142、143或144條而犯下罪行,在不損害任何其他人的法律責任的原則下,該牌照持有人亦屬犯該罪行,但不得處以監禁。
中醫藥條例 第1條
凡根據本條例所發出牌照的持有人的受僱人因違反第109、110、111、119(1)、131、134、142、143或144條而犯下罪行,在不損害任何其他人的法律責任的原則下,該牌照持有人亦屬犯該罪行,但不得處以監禁。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