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任何公職人員或管委會、各組或各小組的成員,除在第(2)款列出的情況下外,不得將其根據本條例履行其職能過程中所得知或管有的關於任何行業、業務或製造秘密的任何資料披露予或給予另一人。
中醫藥條例 第1條
任何公職人員或管委會、各組或各小組的成員,除在第(2)款列出的情況下外,不得將其根據本條例履行其職能過程中所得知或管有的關於任何行業、業務或製造秘密的任何資料披露予或給予另一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