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任何公職人員或管委會、各組或各小組的成員在下述情況下,將該等資料披露予或給予另一人,則不屬違反第(1)款 —— (a) 根據本條例履行其職能; (b) 根據第(3)款所指的法院命令;或 (c) 在作合理查訊之後,獲所有他覺得是與該等資料的保密有利害關係的人士的書面同意。
中醫藥條例 第2條
任何公職人員或管委會、各組或各小組的成員在下述情況下,將該等資料披露予或給予另一人,則不屬違反第(1)款 —— (a) 根據本條例履行其職能; (b) 根據第(3)款所指的法院命令;或 (c) 在作合理查訊之後,獲所有他覺得是與該等資料的保密有利害關係的人士的書面同意。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