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附表5第1欄所列出的組或小組可將該附表第2欄中在與其相對之處列出的職能,全部或部分轉授予該附表第3欄中在與其相對之處列出的組或小組。
中醫藥條例 第1條
附表5第1欄所列出的組或小組可將該附表第2欄中在與其相對之處列出的職能,全部或部分轉授予該附表第3欄中在與其相對之處列出的組或小組。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