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根據第(1)(a)款訂立的規例可訂定,釐定任何費用或附加費的款額,可參照該等規例中為不同類別的中醫或人士所繳付的不同費用或附加費而訂明的收費率或就該等中醫或人士所繳付的不同費用或附加費而訂明的收費率。
中醫藥條例 第3條
根據第(1)(a)款訂立的規例可訂定,釐定任何費用或附加費的款額,可參照該等規例中為不同類別的中醫或人士所繳付的不同費用或附加費而訂明的收費率或就該等中醫或人士所繳付的不同費用或附加費而訂明的收費率。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