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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紀律)規例 第4條

中醫(紀律)規例 第4條

申訴或告發的澄清與支持

第4條

(1) 小組主席可 —— (a) 要求申訴人以書面具體列出各項指稱及其根據; (b) 要求申訴人就申訴或告發作出澄清或提供證據; (c) 指示小組秘書就與申訴或告發有關的證據問題尋求法律意見,或就該證據問題向任何有關當局尋求所需的協助或意見; (d) 要求申訴或告發所指稱的任何事項,須有一項或多於一項法定聲明支持,但如申訴或告發是由公職人員在執行職責時以書面作出的則除外。 (2) 第(1)款所提述的法定聲明必須 —— (a) 述明聲明人的姓名、地址和香港身分證號碼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的詳情;及 (b) 述明盡聲明人所知的所有關於申訴或告發的事實,如該等事實並非他本身所知悉者,則述明他所得資料的來源及其相信該等事實屬真實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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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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