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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藥業(監管)規例 第4條

中藥業(監管)規例 第4條

申訴或告發的澄清與支持

第4條

(1) 小組主席可 —— (a) 要求申訴人以書面具體列出構成申訴或告發的各項指稱及支持該等指稱的理據; (b) 要求申訴人就申訴或告發作出澄清或提供證據; (c) 指示小組秘書就與申訴或告發有關的證據尋求法律意見,或就該證據向任何有關當局尋求所需的協助或意見;及 (d) 要求申訴或告發所作出的任何指稱,須有一項或多於一項法定聲明支持,但如申訴或告發是由公職人員在執行其職責時以書面作出的則除外。 (2) 第(1)款所提述的法定聲明 —— (a) 須述明聲明人的姓名、地址和香港身分證號碼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的詳情;及 (b) 須述明盡聲明人所知的所有關於申訴或告發的事實,如該等事實並非他本身所知悉者,則須述明他所得資料的來源及他相信該等事實屬真實的理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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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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